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京0115民初317号
原告:王X,男,1989年3月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静,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X,女,1984年1月8日出生。
原告王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闫X(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女王小X归原告抚养;3.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依照房屋价值的50%支付被告折价补偿款;位于大兴区X车位归原告所有;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底相识,于2011年底恋爱,于2012年4月1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11月28日,婚生女王小X出生。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双方矛盾逐渐增多,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近两年来,双方聚少离多,原告作为丈夫,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倍感压抑,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王小X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月起开始支付至王小X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于每月十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
三、在不影响王小X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原告可以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月起每周六探视王小X一次,时间从上午09:00起至下午17:00止,探视方式及探视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被告对原告行使上述探视权利负有协助义务;
四、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应当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四日内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1000000元,被告应当于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
五、被告应当于二O一七年九月一日前将北京市大兴区X房屋腾退并返还原告,原告应当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支付被告剩余房屋折价款1167839元;
六、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车位归原告所有;
七、双方夫妻共同债务200000元(债权人闫X),由原告负担100000元(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四日内直接支付给被告);
八、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房屋内的PETROF捷克产进口钢琴一台、欧式大双人床一张、床头柜两个、宜家双人床一张、顾家沙发一套均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10150元,减半收取计5075元,由原告负担2575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2500元(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四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陈明荣
二O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李剑萍
扩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