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是为了找到共度余生的伴侣,离婚是为了解脱不幸婚姻的枷锁。那么二婚呢?二婚是意味着过更幸福的生活还是不幸的延续?
王先生与卢女士于2007年相识,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爱情的结晶——女儿王小某出生了。有谁知道,这是一段相差了整整二十岁的婚姻,也就是说当男方已经自力更生、奋勇打拼之时,女方还躺在妈妈的怀里数着星星呢!老实的王先生认为自己已有一定的年龄,又是二婚,努力赚钱让自己的小娇妻过上幸福富足的日子是应该的。于是在恋爱期间给她买了一套房,自己交了首付还着贷款,却登记在女方的名下。同样地,在婚后,自己交了首付还着贷款的情况下,又买了一套房,不过这时候王先生并没有傻傻地登记到女方名下,而是登记为双方各占50%按份共有了。王先生平时比较节俭,但是在自己的妻子身上,他却愿意给她买一万多元的名牌包包,考虑到她上班不方便,还给她买了一辆比自己的小丰田还豪华的小宝马。这简直满满的都是宠爱啊!
王先生认为自己所做的一切足以拴住自己的幸福,系住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旁观者也都很羡慕卢女士的婚后被疼爱的生活,都认为这难道不是婚姻该有的样子吗?但是无奈,被溺爱的小娇妻不这么认为啊!在2016年,卢女士起诉离婚,要求抚养女儿王小某,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并同时分割王先生名下的轿车。看到这里,大家肯定在替一心为家的王先生打抱不平,这都登记在女方名下了,那毫无疑问房子肯定是她的啊。
在这里我们需要倒叙一段。在2009年5月8日,王先生与卢女士签订了一份约定房产归属的《协议书》,约定两套房产的实际所有权归男方,由此而发生的所有经济及法律纠纷均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这份协议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一份符合法律实质要件的有效的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这样一来,王先生可以说是把房子的所有权牢牢地攥在了自己手里。即使其中一套房产在2015年已经出卖,相应的卖房款也应当归王先生所有。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看法院的具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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