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五金”作为传统婚嫁习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往是彩礼的核心内容之一。可一旦婚约告吹、婚姻未成,曾经象征甜蜜承诺的首饰,就可能变成双方争执不下的焦点——首饰该原物返还吗?无法返还原物该如何折价?没留票据、对方否认收到该怎么办?今天,我们结合北京多起法院生效判决,拆解彩礼返还中首饰相关的核心问题,帮你理清裁判逻辑,避开维权误区。
一、首饰返还中法院审查的要件
关于首饰的返还,法院除了要审查婚约财产纠纷中一般的要件,还审查两个内容,一是给予首饰是否以结婚为目的,二是给付彩礼方是否实际交付首饰。
1.不能证明是为结婚而交付,法院不支持返还
在连某与宁某婚约财产纠纷中,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连某主张的钻石戒指、钻石项链及钻石耳钉应系二人恋爱期间对宁某的赠与,现连某所述上述首饰系彩礼,未提供证据证明为结婚而交付,故连某要求返还上述首饰,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在婚恋中的当事人,应通过书面明确首饰的赠与目的,避免模糊表述导致法院无法认定结婚目的。赠送首饰前,通过微信、短信等可留痕的方式说明赠与目的,比如“这枚钻戒是我为咱们结婚准备的彩礼,希望咱们顺利领证”“这套三金是按照彩礼的规矩给你的,作为结婚的聘礼”,避免仅说“送你个首饰”“喜欢你就买了”等模糊表述。
同时也要保存发票、小票、购买合同、珠宝鉴定证书等,可通过购买时间与婚恋谈婚论嫁的时间结合认定首饰是为结婚而目的的赠与。
2.无法证明首饰已实际交付,法院不支持返还
在周某与单某婚约财产纠纷,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经将金手链向被告交付,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金手链的请求不予支持。
因此,如果是订婚宴、双方家庭见面等正式场合交付首饰,尽量让双方亲友在场见证,同时用手机拍摄清晰视频或照片,照片可拍摄接收人手持首饰的画面。若确实需要私下交付,可提前通过微信、短信等文字沟通确认交付细节,例如发送“我现在把之前说好的金手镯、金项链给你带过去。”
二、首饰返还的两种核心方式:原物返还vs折价补偿
在实践中关于首饰的返还有首饰原物和折价补偿两种方式,具体依据给付彩礼方的主张和实物是否存在来判断。如果给付彩礼方主张对方返还首饰,法院会支持返还原物。如果给付彩礼方主张对方返还自己购买彩礼支付的款项,在符合上文的条件时,法院也会支持。
1.返还首饰
在刘某与叶某婚约财产纠纷,法院认为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恋爱及共同生活持续时间、传统婚姻习俗中“三金”的特殊含义、首饰价值及具体案情,本院认为案涉首饰具有彩礼的性质,因刘某与叶某已无法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故对于刘某主张叶某返还涉案首饰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叶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刘某银S925手链一条(商品条码为xxx95)、足金手镯一个(商品条码为xxx90)、足金项链一条(商品条码为xxx42)。
2.折价补偿
如果当事人主张接受彩礼方返还所支付的款项,在符合条件时,法院也会支持。在苏×与刘×婚约财产纠纷,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苏×要求返还购买金首饰的费用14470.8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一、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苏×一万四千四百七十元八角。
如果原物不存在,法院也会要求接受方折价补偿。在邹某与樊某婚约财产纠纷,法院认为:订婚前三天购买的首饰(35248元,有销货凭单),认定为彩礼性质,因樊×称首饰已丢失,法院按购买票据金额35248元纳入彩礼折价返还范围(总返还75248元,含60000元现金彩礼)。
折价补偿的依据见下表;
1.有票据且与支付记录一致,按照票据金额折价
庄某与刘某1婚约财产纠纷,就返还的范围来看,依照当地习俗,其中庄某父母于首次与刘某1父母见面给付的2000元、订婚当天给付的29200元彩礼钱、庄某为刘某1购置的金首饰花费的2721.6元,均系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女方的财产,属于彩礼的范畴,女方应予返还。法院判决一、被告刘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庄某彩礼钱、金首饰折价款共计三万一千九百二十一元六角(29200+2721.6=31921.6)二、被告刘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庄某钱款两千元。
2.票据与支付记录不一致
(1)按照实际支付金额折价
在王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法院查明,4月14日,王某向刘某汇款86000元作为彩礼。后双方解除婚约。现原告王某来院起诉,要求被告刘某退还彩礼86000元及购买的金银首饰,若首饰无法退还,要求折价赔偿13000元。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王某主张为刘某购买首饰花费13000元,但仅提供8978.7元的刷卡凭证,对于其余未能提供证据的部分,本院不予采信。故能够认定的彩礼金额为94978.7元(86000+8978.7=94978.7)王某认可订婚后王伟庆和刘某共同生活,考虑该因素,本院认为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应当在94978.7元的范围内酌定。
(2)法院酌情确定一个价款
王某与史某婚约财产纠纷,法院认为:王某提交北京永清金龙金店购货存根、中国农业银行刷卡记录以及录音,主张其为史某购买“三金”的费用为8640元,刷卡的原因系现金不足。北京永清金龙金店购货存根载明金额为4340元,中国农业银行刷卡记录载明金额为1340元,王某主张现金不足用银行卡内资金补足,亦存在较大的合理性。经审查并结合案件相关事实,本院确信王某为史某购买金饰品的费用高于刷卡记录显示的1340元。但存根未加盖公章,录音亦未显示金额,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前述三份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本院酌定史某该项花费折价款为3500元。王某要求法院调查取证其在金店的花费,并非法律规定的其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故不予准许。
三、举证责任怎么分?谁主张,谁举证
在首饰返还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影响判决结果,核心规则的是“谁主张,谁举证”。
给付方需要证明上述两件事,一是首饰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购买(即属于彩礼性质),二是已经将首饰实际交付给对方。如果给付方已证明交付事实,接受方主张“首饰不在自己处”或“已归还”,则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在王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法院认为现被告表示在其租住的禾丰家园已将上述新首饰放在家中茶几上,但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已将上述新首饰交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旧首饰折价款的主张,应予支持。
四、结论
若在彩礼返还案件中涉及首饰返还问题,法院主要审查首饰是否是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付,以及首饰是否实际交付。至于返还方式,既可以返还首饰,也可以由接受方给予给付方折价补偿,具体需依据给付彩礼方的主张以及首饰是否存在来确定。关于首饰折价补偿的依据,若票据金额与支付记录相符,多数法院会按照票据金额进行折价。若票据金额与实际支付价格或主张价格不一致,则按照实际支付价格确定,有时法院也会酌情确定一个价格。
想要减少纠纷,建议在购买首饰时留存完整票据、支付记录,交付时保留凭证(如照片、聊天记录等);若需折价,尽量提供真实有效的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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