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和曹某通过自由恋爱结婚,两人大学毕业后都留在了上海,工作两年后结婚。虽然两人工作收入都不错也有一定的积蓄,但是上海房价高,两人婚前没有买房子。婚后两年,两人决定生孩子,此时觉得应该要有自己的房子,但是两人的积蓄有限,又考虑到孩子的花销,所以两人回去跟父母商量,吴某父母早逝,曹某的父母拿出了一部分继续给女儿女婿买房,钱款直接转账给女儿。夫妇两人都不愿意啃老,所以当时跟父母说好是暂借父母的,将来会归还,父母对此也没有明确态度。买了房子之后,两人经常因为装修房屋等生活琐事吵架,打算离婚,但是对于这套房子的分配,两人有不同意见。吴某认为应该平分,而曹某认为自己父母出了一部分钱,自己应该多分。
住房对于我国人民群众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财产,刚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一方面需要成家立业,另一方面承受着低收入购买昂贵的房屋的巨大压力。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婚前买房慢慢地演变成婚后购房,而婚后购房时可能又存在夫妻财产不足的情形,所以此时仍需父母的帮助。当婚后与父母共同出资买房的,其房屋的产权归属是急需研究和探讨的现实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对父母出资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对于夫妻使用共同财产与父母的财产一道购房的情形,依旧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以认定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出资者子女一方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向夫妻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夫妻双方婚后与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不论房屋登记在何方名下,一般应视为夫妻共有。对于父母这部分出资,除非有特殊约定,应该视为父母对夫妻的赠与。如果有约定父母的这部分出资仅是赠与夫妻中一方的,父母出资这部分的权益由该方享有,但房屋依旧由夫妻共有,只是在分割时各自所享有的份额会有所不同。如果有约定父母出资是借给夫妻双方的,父母的这部分出资应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
上述案例中,房屋是在吴某曹某婚后购买,夫妻二人对于财产分配并无特殊约定且购买该房产时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该房产不论登记在吴某还是曹某名下,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更为合适。现在双方有争议的是份额,曹某的父母拿钱给女儿女婿的时候并未指明是对女儿个人的赠与,而吴某和曹某也表明了是借款,所以,如果曹某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可以将当年曹某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借贷,吴某和曹某应以其共同财产归还该部分借贷。如果曹某父母表示将该部分债权转让给曹某的,曹某自己那部分的债权债务抵消,吴某还应该承担当初借款的一半,这一半可以通过分割共同财产时份额的分配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