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佘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结婚,两人都是独生子女,不过一开始的婚姻生活也还算融洽。结婚后两年,李某生了个儿子,佘某十分高兴。有了孩子之后,夫妻之间的口角越来越多,隔阂也越来越大。在儿子一岁时,李某和佘某离婚了,因为孩子还小,所以由李某抚养。因为李某是独生女,她觉得既然儿子由自己抚养了就应该跟自己姓,于是就将儿子的姓氏改成了李。佘某得知后非常生气,拒绝继续支付抚养费,李某于是将佘某告上了法庭。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以子女姓氏已经变更为由,拒绝给付抚养费的理由有违《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姓名的使用和变更是子女的权利,原告与被告的父子关系与生俱来,不因姓名变更而消灭。所以,即便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变更了孩子的姓氏,另一方也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上述案例中,虽然李某和佘某离婚了,但是他们与儿子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依旧存在的,佘某仍需要履行其为人父的义务,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用。子女的姓氏并不是一定要跟随父亲,所以佘某以此为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是不能获得法律上的支持的。
扩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