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一方对外借债,需要区分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明确债务承担对内和对外效力的不同。
一、首先要区分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比如为夫妻、家庭共同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为一方或者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履行共同义务所负的债务;家庭在生产经营中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下列债务为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产生的债务等。
个人债务由本人用个人财产进行清偿,离婚时不得要求用共同财产清偿,配偶一方也无须负连带责任。
二、要区分债务承担的协议对内与对外的效力
很多人认为在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债务由对方承担,债务与自己没有关系了,结果在债权人起诉时,法院却判决双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这是怎么回事呢?这就涉及到了离婚协议书中债务约定的内外效力问题。
先说离婚协议书对内效力问题,即离婚协议书对男女双方的效力。离婚协议书系男女双方对于解除婚姻关系、未成年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一系列问题作出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书对于债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这是没有问题的。
再说离婚协议书对外效力问题,即离婚协议书对债权人有没有约束力。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离婚时可以内部约定由哪一方或者双方承担,但是离婚与否不影响对外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即离婚后,双方仍应对外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综上,虽然法律对于债务的承担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是不同的婚姻家庭,债务的性质认定也不同,需要根据债务发生的时间、金额、用途、借贷双方是否存在关系等因素综合评定。另外,在离婚时要考虑债务的承担问题,以免在离婚后承担不应偿还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