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今年82岁,老伴在1998年就去世了,秦某和老伴没有亲生儿女,只在1964年时托人从医院收养了一个女儿,今年46岁。秦某和老伴把养女当成命根子,给她提供了当时最好的生活条件和学习条件,因为当时老两口工作繁忙,还给女儿雇了保姆,让她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女儿1989年结婚,因为结婚对象在外地,秦某和老伴又帮忙操办婚礼,后来还帮女儿带孩子,尽了一切父母能尽的义务。现在,秦某年岁已大,自己一个人住在老家,每月靠退休金生活,自理能力越来越差。但是女儿总说自己身体不好、工作收入也不好,对老人既没有物质、经济上的帮助,也没有生活上的照顾,更没有精神上的关心和安慰,一年到头都看忘不了秦某几次。秦某很伤心,想住进养老院,但是女儿不让去,怕别人指责她不孝顺、忘恩负义,但是对老人又不问不管,任凭老人自生自灭。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如若被子女所遗弃,一般而言,被遗弃的老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1)受害老年人有权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劝阻、调解,通过教育方式让子女认识到对父母尽赡养义务时期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不尽赡养义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2)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起诉到法院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3)子女拒绝扶养父母,情节严重的,父母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恶劣主要是指由于遗弃而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而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险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
上述案例中,秦某的女儿是否构成遗弃罪还有待进一步的分析,因为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在本案中,秦某女儿是否具有扶养的经济能力尚不明确,秦某自己的生活也还没有到居无定所的地步。但是,毫无疑问的,秦某女儿没有尽到其应尽的赡养义务,如果秦某自理能力越来越差生活无法自理其女儿还对她不闻不问的,秦某女儿很可能构成遗弃罪。在目前这样的状况下,秦某可以起诉其女儿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也有完全的自由选择去养老院生活,秦某的女儿没有任何理由阻止其母亲的选择。
扩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