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根据案件事实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确定,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在离婚诉讼中,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或者没有组织好相关证据,很可能会被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未破裂,被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当事人需要继续忍受不幸婚姻的折磨。
如果面临离婚,主张离婚一方与不同意离婚一方需要从不同层面准备、搜集证据。
一、主张离婚一方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一般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整理证据:
1、双方分居或者未共同生活的事实与证据。分居是两个人最私密的生活状态,证明分居事实,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对方承认分居的微信、短信或通话记录等,也可以搜集双方不在一起居住的住房、租房材料等。
2、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与证据。发生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在发生家暴时,应当第一时间报警,保留相关证据,如收到伤害的照片、录音、医院的治疗记录等。
3、对方存在出轨或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的。可以关注对方的通讯记录、消费记录、出行信息等,发现存在出轨、与他人同居等证据,或者对方书写的关于出轨、与他人同居的保证书等。鉴于调查公司的业务大多打擦边球,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建议委托调查公司。
4、对方存在疾病或者生理问题。需要搜集整理对方的诊疗记录等材料。
5、对方存在赌博、酗酒等恶习的。需要搜集整理相关的照片以及对方自认的信息、音频等。
6、双方之间性格不合的,可以从两人的沟通、聊天记录等方面准备相应的证据证明。
二、主张不同意离婚一方为证明夫妻感情未破裂,一般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整理证据:
1、两人一起生活的相关证据。包括共同的照片、陪伴孩子的照片等。
2、双方之间沟通、微信记录等证据。包括微信、短信截图,录音视频等。
3、双方共同抚养孩子的证据。包括双方生育孩子的情况,共同培养孩子等方面的证据等。
4、双方之间经济往来的证据。包括双方之间相互转账、资金往来等的银行流水、付款凭证等。
除了积极提交证据以外,需要对对方提交的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从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予以审查,提出自己的意见。
律师提醒:
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最终的决定权在办案法官,不同的法官对于婚姻、家庭的理解不一样,对于是否达到了感情破裂的程度的判断也不一样,因此需要律师梳理案件情况,整理相关证据,争取当事人的诉求得到法官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