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在七年前就嫁人到外地,由于对丈夫廖某了解不够深入,夫妻二人感情一直不和。结婚后,马某生了一子一女,但其丈夫廖某整日在外游荡,还经常对马某实施家庭暴力。四年前,马某的父母不满廖某对马某的家庭暴力,带马某的哥哥痛打了一顿廖某,结果廖某来了个人间蒸发,四年间再也没有回过家,任何人也不知道他的去向。如今,马某自己带着两个孩子的日子十分艰难,幸亏有一离婚邻居赵某照顾,否则母子三人根本不能度日。由于赵某长期对马某母子三人悉心照顾,马某对赵某心存感激之情,后来感情进一步发展,二人决定结婚。可到如今,马某与赵某结婚存在巨大的麻烦,她到村委会要求开丈夫已经死亡的介绍信遭到拒绝,结果马某还是不能同赵某登记结婚。
为了使现实生活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更加稳定,我国规定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制度。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得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配偶长期失踪并不意味着双方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如果另一方想再婚的话,需要先宣告失踪的配偶死亡或者起诉离婚。总的来说,只有先解除了与失踪配偶的婚姻关系,另一方才能再次结婚。
上述案例就是配偶失踪后另一方想结婚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马某若想同赵某结婚就必须首先解除其与丈夫廖某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解除这种一方下落不明的婚姻关系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要求与廖某离婚,由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从而解除婚姻关系;另一种是宣告廖某死亡,在宣告死亡生效后,马某与廖某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依上述方法,马某在解除了与廖某的婚姻关系后,就可以直接与赵某缔结新的婚姻关系。
在我国,婚姻实行登记制度,婚姻的效力主要依据婚姻登记确认。如果马某不与廖某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而直接与赵某组成新的家庭,则马某和赵某的事实婚姻状态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会面临犯重婚罪的危险。故马某如想与赵某结婚就必须首先解除其与廖某存在的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由此可见,马某可以根据相关有关法律规定直接起诉对方要求离婚。也可以通过宣告对方死亡而达到离婚的目的。只有解除了原有婚姻,才能使再婚受到法律保护。另外,根据宣告死亡制度的法律后果,其与自然死亡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财产发生继承,相应的人身关系也终止。所以马某在宣告廖某死亡后,其与廖某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宣告死亡对婚姻关系具有极大影响,自宣告死亡判决之日起,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终止,生存一方可以再婚。进一步讲,如果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不受顺序限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判决,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使该公民民事主体资格、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恢复。但就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而言,应当具体分析,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已经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以及离婚后配偶已死亡的,不得认定其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如要恢复,需要通过法定登记程序再行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