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男)和杨某(女)系夫妻关系,两人通过自由恋爱结婚,感情一直较为稳定。婚后五年,陈某突然提出与杨某已经没有感情要求离婚,杨某不同意离婚,与陈某发生争执,陈某不解释只坚持离婚。杨某怀疑陈某有外遇,便秘密搜集陈某与其他女人密切交往的证据。在搜集了一些确切证据之后,杨某拿着自己与陈某的身份证及结婚证来到中国移动通信公司某分公司,要求打印陈某的手机通话记录清单,移动公司开始以要为客户保密为由拒绝查询打印。杨某则认为,陈某是自己的丈夫,其有权了解丈夫的电话记录,如果拒绝查询,则要状告移动公司侵犯了其知情权,移动公司便为杨某查询并打印了清单,不料,随后陈某以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将移动公司和杨某告上了法庭。
知情权又叫知悉权或了解权,即公民获得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其基本含义是指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资料。应当说,隐私权与知情权是一对相互冲突的权利,公民一方面希望知道更多别人的事情,另一方面又不希望自己的事情更多地被他人知晓,两者之间便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和冲突。夫妻之间也是如此,一方要求对方对自己坦诚相待(工作秘密除外),希望更多地了解对方的日常生活及相关活动,特别是在对异性的交往方面,希望了解得更清楚更具体详细,同时又要求为自己留有一定的单独活动空间,希望对方不要过多地干预自己的私生活。在现代婚姻关系中,即使是夫妻这样亲密的人身关系中,人们也希望拥有一定的私密空间,然而正是由于这样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保护一方当事人的隐私权可能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或者夫妻、家庭的共同利益。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正是缘于公民个人权利的不断膨胀和对社会信息的透明要求而引发的。因此,协调夫妻之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时,应符合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一般而言要遵守以下原则:(1)尊重对方的个人权利和人格尊严;(2)相互坦诚、不得故意欺骗和隐瞒,知悉的对方私生活秘密应予保密,不得对外扩散、泄露或宣传;(3)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审判实践中,对夫妻一方因行使知情权而侵害了另一方的隐私权,如果不是恶意宣扬丑化,没有对外造成恶劣的影响或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也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在上述案例中,就体现了夫妻间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夫妻之间各自均有权行使知情权和隐私权,一方面有权隐瞒自己的隐私,同时知道对方通常的活动情况,另一方面又有一定的义务告知对方自己的活动情况,同时不过多地干预对方的私人活动空间。本案中杨某有充分的理由怀疑丈夫陈某与异性有不正当的交往行为,采用查询电话记录清单的方法收集证据,并不要求了解具体的通话内容,是正常行使其知情权,并且杨某并没有对外泄露宣扬,其知晓的情况更不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并不违背社会公德,因而不属于侵权行为。当然,如果杨某是无端猜疑丈夫的行为,无中生有,则另当别论。既然杨某查询丈夫的通话清单是合理行使知情权的行为,则移动公司也当然地也不属侵害隐私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