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满17岁的董某在某高中上学。2013年9月,父母离婚后,董某由母亲何某抚养。2014年4月,经法院调解父母双方达成协议,抚养权变更为父亲所有。2015年6月,坐出租车回家的董某发现再婚的母亲跟在后面,后何某派人将董某强行拉到某处行使探望权。这种粗暴的探望方式吓得董某每天躲藏,无心学习,成绩直线下降。2015年10月,董某将母亲何某告上法庭。董某认为母亲的探望扰乱了他正常的学习生活,要求法院判决母亲停止对自己的探望行为。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也就是说,只要探望权的行使确实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探望权就应该中止。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是基于血缘亲子关系而产生的人身权利,它的行使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法律保护探望权的行使是有前提的,那就是以被探望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前提。探望无论是由于探望方式、探望人、被探望人等原因,只要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探望权即可中止。如果被探望子女不愿被探望,除非有证据证明他受到他人威胁、利诱,都应尊重其意愿。如果子女拒绝探望人探望是因为受到他人威胁、利诱,探望人在取得证据的前提下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是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是对被探望子女的人身或者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所以说,子女拒绝再婚的父母探望如果是处于自身意愿不愿意被探望的,应该尊重子女的意愿,父母想行使探望的权利时也要注意方式,注意时间和地点,不能强行为之。
上述案例中,何某的探望方式是不正确的,如果董某确实认为母亲的探望对自己身心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的,他可以拒绝探望,法院也可以中止何某行使探望权。但何某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母亲的探望方式粗暴,对自己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本案中,何某享有探望权,董某仅以影响学习为理由要求中止探望是不充分的,但是何某的探望方式还有探望时间需要跟董某协商,不能通过派人强拉的方式对董某行使探望权。当然,如果董某还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母亲的探望行为对自己有不良影响的,法院也有可能裁定中止何某的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