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与绍某于2007年正式登记结婚,2008年12月,二人生下一男孩左小某。2011年10月,两人因感情不和而诉讼离婚,判决确定左小某由左某直接抚养,绍某每月出抚养费450元。之后邵某一直每月按时支付了抚养费,虽然离婚,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还算融洽。2014年11月,左小某在一次意外中受伤,后发现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经左某多方寻医问药,最后确定要在北京某大医院进行手术治疗,而手术费等相关治疗费用预计将达10万元。左某通知绍某后,绍某认为是左某不小心造成孩子这种情况,法院在二人离婚判决中已经确定她每月支付450元抚养费,现在自己又生了个小孩,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钱。这样,左小某的手术治疗时间一直往后拖。
离婚后子女跟一方共同生活的,法院往往会要求另一方支付一定的抚养费,这个抚养费的数额并非确定之后就不能改变,即便是经法院判决已经确定的抚养费也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变更。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抚养子女一方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即便是法院已经判决给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也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目前,离婚后一方需要支付子女的抚养费这一点基本不存在争议,但在具体项目、数额、支付期限、数额变更问题等方面纠纷时有发生。《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婚姻法》没有详细的规定,但最高院对此做出了解释,在确定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费数额时,应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方面。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以按以下标准支付: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一般应付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对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由于父母的收入不同,家庭生活条件不同,各年龄段子女的实际需求不同,现有的抚养费案件变得越来越复杂,实践中,处理子女抚养时将充分遵循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尊重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的原则。抚养费中医药费是指一般疾病的门急诊费用;教育费是指国家规定的公立教育机构按规定收取的费用;生活费是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性收入。重大疾病治疗费用、升学、教育费用调整引起的支出可酌情追加。给付抚养费的一方下岗、失业,且无其他收入或虽有固定收入,但收入偏低的,其给付子女的生活费应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一半,教育费和医疗费可视具体情况予以酌定。给付教育费的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的,不适用此项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父亲或者母亲又有给付能力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本案中,如果左小某确实需要手术治疗,他可以要求母亲绍某增加抚养费。因为心脏手术这类手术治疗费可以说是必要的生活费,虽然左小某是在意外受伤后被发现有疾病,但这并不是左某造成的伤害,邵某不能以此为借口不尽其身为母亲的义务。左小某因为手术费用而使得实际需要已经超过了原定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邵某一直拒绝增加抚养费的,左某可以作为左小某的监护人起诉邵某,法院在查明邵某具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会支持左小某的请求,增加抚养费,以满足左小某手术的需求。当然,要求邵某增加抚养费也会结合邵某实际的支付能力来确定增加的数额,不会过重的增加邵某的负担,影响其正常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