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生有一名小男孩张小某。因为张某与当地一女子关系暧昧且沉溺于赌博,张某与赵某经常吵架,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张某和赵某离婚,并由赵某负责抚养教育张小某。张某有探视权,每个礼拜六由张某来照顾张小某,但是张某去接儿子时遭到了赵某的拒绝,赵某以张某沉迷于赌博,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理由要求法院中止张某行使探望权。
夫妻关系的解除并不意味着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所以夫妻虽然离婚了,但是对于子女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并未结束。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但这种探望是在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基础上行使的,也就是说,探望方无论探望方式还是探望人自身原因,只要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产生负面影响就可中止探望权。所以,法院即便判决确定了一方或者双方享有探望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探望权是可以中止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实践中,可能判决探望权中止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二是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三是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四是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五是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六是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七是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八是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上述案例中,赵某作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请求法院依法中止张某的探望权,但是需要提供张某行使探望权会对张小某身心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相关证据。就本案中介绍的情况,张某沉迷于赌博,可以作为不利于张小某健康成长的证据,赵某的请求很可能被法院认可。无论是探望方的探望方式还是探望方自身状况,只要具有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探望权就可以中止。不过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张某仍旧有权探望自己的孩子,这也是对其作为父亲的权利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