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争夺抚养权,就要有一方负担抚养费。之前我给大家分析了一下如何抢孩子,今天我来给大家普及一下如何养孩子。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所以即使男女双方从此已为路人,但爱情没了,亲情还在,你们依旧是孩子的父母,抚养孩子是逃避不了的法定义务,这需要从精神和物质的两个层面抚养。精神法律是管不了了,但物质方面作为离婚后唯一维系着你们的“经济负担”,法律可是有明文规定的。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像抚养费这现实又直接的东西,只要双方能够协商达成一致,即使约定仅由一方承担与另一方无关,那法律也绝不阻拦,这叫尊重意思自治,只不过你要为自己的风险买单,这又叫责有所归。所谓的风险就来自于生活的变幻莫测,以前的你家财万贯,将来的你可能囊中羞涩,但无奈之前意气用事,约定了抚养费由自己一个人承担,将来真的有什么意外的时候,就只能硬着头皮去找对方商量,协商不成那也就是法院见了,至于起诉的理由我想在这里埋一个伏笔,具体的理由会在下一篇里解释,不过绝对不是请求确认之前签订的协议无效。
但是当出现一方多要,另一方又不愿意多给的时候,就需要法院判决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其实很多人在考虑抚养费应当如何支付的时候都形成一个固定的思维模式,那就是只参考固定收入的20%到30%,并以这两个数值作为自己的上限和下限。没错,在司法实践中,这是法院会重点参考的数值,但是由此而忽略了实事求是这一更重要的条件。所谓花多少给多少,这需要参考孩子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就是说如果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一个月有着近5万的工资,而孩子一个月的开销才4000,按照固定收入的20%到30%计算,那承担1万多的抚养费岂不是在间接地给另一方零花钱?况且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法院一般会判决双方各自承担一半,那你看在这种情形下,按固定收入20%到30%计算是不是就显得有点多余?而且我想告诉你,司法实践中判决5000元的抚养费已经不低了,如果真是判决1万元,那应该可以称作是案例中的经典了。
所以就这样看来,抚养费最好是男女双方协商解决,这样不论是哪一方抚养子女,哪一方支付抚养费,因为都出于自愿,双方的心里都能获得平衡,所以都能爽快地按时支付。
但如果双方都争执不下,那就需要法院判决了。这时候无论是哪一方,都要记录好孩子各方面的开支,所有的发票或者收据一定要保存好,而且尽量通过微信、支付宝或者银行转账,避免使用现金,因为在收据或者发票丢失的情形下,留存的转账记录可以补充证明孩子的实际开销。对于抚养孩子的一方来说这是主张抚养费最直接的证据;作为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来说,如果另一方存在故意夸大开支的行为,这就是反驳对方最好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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