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夫妻在解决抚养费的问题上都容易意气用事,感觉既然已经离婚,那纠结抚养费又有什么意义。有的就很随意地约定了一个数字,有的干脆就约定只有抚养的一方承担与另一方无关,你们这不仅是擅自剥夺了孩子从另一方处取得抚养费的权利,而且对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来说,这简直是在玩火。
如果过了几年自己入不敷出,哭天抢地地拿着当初的协议去找另一方协商让他支付自己亲骨肉的抚养费,另一方好说话的可能会同意,那要是碰上一个不好说话的,那就真的只能说告辞,咱法院见了!
法官拿到协议书一看,问这不是当时都很清楚地协议好仅由一方承担的吗?这时候你就得拿着这几年孩子的生活开销告诉法官,孩子要上学,报辅导班,因为体质差需要吃很多营养保健品等等原因,所以负担加重了,加上自己这几年又赚不了太多,希望对方作为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能够承担一部分抚养费,或增加一部分抚养费。这就是《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的抚养费的变更。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相应地为了公平起见,作为抚养费的给付方,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你也可以请求减免抚养费,你的理由是: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
(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一般来说,抚养费支付到孩子满十八周岁为止,也就是说一般家庭的孩子上了大学,父母就无需再支付抚养费了。但现实是中国绝大部分孩子成年后都不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离开了父母都无法自力更生,所以在理论上,法律考虑到了这个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其实就实践中来讲,支持的判例少之又少,小编在查阅了各地的判例后发现法院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会考虑支持给付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第一,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但仍然在校接受高中学历的教育的;第二,对于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即使其年满十八周岁,也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其父母也应该继续承担其生活、医疗等费用。换句话说,孩子成年后上了大学,即使仍在校就读,但法律认为其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通过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国家奖学金等方式来筹集学费完成学业,所以就主动将其排除出了“不能独立生活”的行列。
用现有的法条来解释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用简洁的公式来表示就是:
未成年子女,不抚养孩子一方有义务支付至满十八周岁止;
成年+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父母有给付能力=仍需支付抚养费
成年+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不能独立生活+父母有给付能力=仍需支付抚养费
所以对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来说,为了将来能顺利地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一定要仔细收集孩子近几年的基本生活开支,还有可以把将来的教育提早纳入日程,例如为将来大学出国报辅导班。前面我们也说了,大学生除了两种情况以外基本上是不在“不能独立生活”的行列里面的,但通过这种方式就至少把将来一部分费用归入当前要求对方给付的抚养费当中,为以后自己抚养孩子减少一点压力。对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如果想要减免抚养费,你最好是找对方协商,因为一旦起诉,有时候你还需要举证对方具有完全的抚养能力,所以在举证上你是处于劣势的。
还是那句老话,无论对于哪一方来说,协商解决都是最好的办法。而且在订立协议的时候一定要确保对方支付的抚养费能够把孩子拉扯大,一来是对孩子的负责,二来这也是为了避免将来再起纠纷再次起诉的麻烦。切记no zuo no die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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