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高某因为生活困难向朋友陈某借款5000元后一直未偿还。2003年年初,因为身患癌症,自知将不久于人世的他将两个年幼的儿子(当时尚未满18周岁)高甲、高乙叫到床前,让两个儿子写下欠条一份交给陈某,并嘱咐等他们长大后一定要还了这笔欠款。几天后,高某撒手人寰,陈某也一直没有把这事放在心上。2015年,高甲、高乙相继走上工作岗位并先后结婚生子,陈某这才想到二人还欠自己5000元钱,于是找二人协商还款事宜,但二人均认为自己当时年幼无知才写的欠条,再说父亲的债务怎么能让自己偿还?但陈某认为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事,于是一纸诉状将二人告到法院。
中国有句古话是“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但是从法律角度考虑,这句古话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父母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其个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子女并无关系,子女也没有偿还债务的法定义务。只有在父母死亡后,继承遗产的子女应该偿还父母生前所欠下的债务,但是偿还债务也应该以子女所继承的遗产为限,也就是说,子女不需要拿出自己的财产去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如果遗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子女也无须偿还剩余部分。当然,如果子女自愿偿还的话是可以的,不过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这样的强制性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高甲和高乙在写下欠条的时候还未满18周岁,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们立下的欠条是没有效力的,陈某不能以这个欠条要求高甲和高乙偿还借款。当然,高甲和高乙继承了高某的遗产,陈某可以要求他们以所继承的遗产来偿还父亲的债务,但是在本案中,高某去世已经有十多年,陈某要求其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能通过起诉获得胜诉权。此案从道德角度考虑法官可以调解劝说高甲和高乙以所继承的遗产来偿还父亲的债务,但是二人并没有一定要偿还该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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