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是一个退休的老职工,今年68岁,老伴在5年前去世。经人介绍认识了李老师,她的老伴也去世多年,现在儿女不在身边。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以后,感觉挺好,想在一起生活,互相照顾,老了也能有个伴。可是吴某的儿女对此事不太赞成。但吴某没有考虑他们的意见,还是和李老师结婚了。此后,儿女再也没有来看过吴某,以前每月支付的生活费现在也不给了。吴某仅有的退休金比较低,维持生活很困难,于是向儿女索要生活费,儿女们却说:“你有老伴了,你们去过吧,我们也不要你的什么遗产,你也别朝我们要生活费。”吴某很生气,但也不知道是否自己再婚了儿女就可以不给他生活费了?
父母再婚与否只是涉及父母新的婚姻关系的成立,对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并无影响。老年人再婚的权利应该受到充分保障,子女不得任意干涉。首先,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同样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子女应当尊重父母自由选择的权利,不能因为一己私利或者世俗的偏见而阻挠或者干涉父母再婚。父母是否再婚、与谁再婚都是父母自由选择的事宜,父母的再婚以及父母再婚后的生活都是子女不能随意干涉的。其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也不因为父母新的婚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子女不能因为父母再婚而对父母不闻不问,不尽赡养义务。有赡养能力的子女以父母再婚为借口不尽赡养义务时,没有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直接向子女索要赡养费,也可以请求子女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进行调节,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儿童受法律保护。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因此,吴某的再婚是完全有法律依据的。其的儿女没有任何权利干涉他的婚姻自由,同时,其儿女的赡养义务也不因此而有丝毫改变。所以吴某完全有权利要求儿女支付赡养费,如果儿女拒绝的,吴某可以找有关组织调解或者向法院起诉。此外,如果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有赡养义务、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抚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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