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张某由于感情破裂,于2001年离婚,婚生子孙甲(9岁)随母亲张某生活,孙某一次性支付孙甲的生活费、教育费5500元。离婚后,孙某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活动,常常东奔西走;张某则再婚,孙甲随母亲张某和继父刘某生活相处融洽。2003年4月,张某将孙甲的姓氏改为刘姓。孙某对张某更改孙甲姓氏的做法非常不满意,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执。孙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将孙甲的姓氏恢复为原姓。
对于子女姓氏,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子女姓氏一旦确定,就不能轻易改变。未成年人在变更姓名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有些人认为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随意更改子女原来的姓氏,因为《婚姻法》规定子女既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其实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的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同意的,所以无论何种情况(包括离婚后)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是父母双方的合意,离婚后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实质上是单方对原共同合意的违反,构成了对对方监护权的侵犯。成年人自己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民法通则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果子女已经成年,父母一方如若决定更改子女的姓氏,还需要子女本人的同意。
上述案例中,孙某有权要求张某将儿子姓氏改回原姓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张某要提供双方离婚时儿子的原姓氏以及张某擅自更改儿子姓氏的证据,其要求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