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娇与张恒因工作而相识相恋,两年后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不久他们就迎来了爱情结晶,儿子张豪。但自从儿子出生后,张恒不但对儿子不闻不问,反而迷上了赌博打游戏,甚至辞职待业在家研究赌博。林娇发现以后无论是怎样苦口婆心劝说,张恒就是不听劝。一气之下,林娇带着儿子搬出了婚房,用自己一人的收入承担着儿子的抚养费和房租。在分居两年半后,张恒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林娇在庭审中表示离婚可以,但张恒作为父亲从未给孩子出过一分抚养费,除了每月3000元抚养费以外,还要张恒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共计70000元。
在婚内夫妻任何一方的收入都算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双方没有婚内财产约定的情形下,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用自己的收入抚养孩子不也是在用夫妻共同财产在抚养孩子吗?
那林娇能向张恒主张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吗?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无论是在婚内还是离婚后,是同居还是分居,这个义务是贯穿始终,改变不了的。
所以任何一方都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在一方完全不支付抚养费时,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
而法律上也明确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抚养孩子的成本=婴幼儿辅食+奶粉+医疗+玩具+学前班+……其花费远高于一个成人吃饱穿暖的成本。
而夫妻之间最直接、最客观的表现形式就是同居生活,如果双方已经开始分居,并且这种状态一直稳定地持续了一段时间,那严格来说双方的财产和经济状况已经完全独立了。那这样来看,如果完全由一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是不是有点不公平?
但在实践中,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是有条件的。
比如,我们看下面这个案例。
罗某与王某自行相识,相恋一年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王小某。结婚不到一年,双方就分居了,双方之女王小某一直随罗某一起生活。分居近两年后,罗某向法院提起了了离婚诉讼,在要求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罗某要求王某支付双方自分居后每月12000元的抚养费。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这一离婚诉讼,后罗某不服,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上诉的结果为维持原判。
一审和二审法院都没有支持罗某要求给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的诉求,因为分居前王某多次往罗某的账户中打了一大笔费用,王某主张这就是给孩子分居期间的抚养费,但罗某又无法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多笔大额款项的其他用途,故一审和二审法院都采信了王某的主张,认为多笔的大额费用就是分居期间的孩子的抚养费。
因此在主张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时,你必须充分地证明孩子在这期间的确由你一人抚养。双方最好不要有账面上金钱的往来,即使需要有这样的往来,你可以要求对方通过现金的方式或者在打款时要求对方在摘要或者备注处写明用途,否则就容易出现事实认定的偏差。
比如,我们再看下面这个支持的案例。
王某与齐某相恋不久后就登记结婚了,婚后育有一子王小某。但婚后一年双方就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孩子一直随齐某一起生活。分居一年后,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同时要求王某给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共计20000元。一审法院采信了齐某的说法,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给付子女抚养费是父母应尽的责任,故判决王某给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15000元。
因为齐某在庭审过程中充分举证了孩子和自己一直生活的事实的同时,还列明了自分居以来孩子的生活开销。在对方无法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孩子与自己生活的情况下,齐某用充分的证明支撑了自己的诉求。
所以作为主张分居期间抚养费的一方,在对方不承认分居或拒绝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之时,你(最好)可以提供:
1.租房合同,证明你们已经分居;
2.你的银行流水,证明你们双方没有账面上的往来,经济与财产已经独立,并且男方从未支付过抚养费;
3.分居期间孩子花销的票据或交易记录,证明孩子在分居期间你一人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以及孩子在这期间总共的花费;
4.邻居、朋友或老师等人的证言,佐证他们在与你相处的所有时间里,孩子都是由你在照顾,以你为中心的方圆十里内都见不到孩子父亲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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