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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闭症儿童是否能给父母的离婚造成障碍呢?

来源:网络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8-06-22

 你知道“星星的孩子”吗?

    刚听到这个名字,是不是觉得它很浪漫?

    但你知道吗,在这“浪漫诗意”的名字背后是封闭的世界,是一个家庭沉重的负担,因为这是“自闭症儿童”的代名词。

    自闭症,也称孤独症,是一种在一定遗传因素作用下,受多种环境因子刺激导致的弥漫性中枢神经系统发育障碍性疾病。

    它不同于精神分裂症,它的发生也与父母的抚育方式没有任何关系。

它很神秘,因为至今为止还没有找到它的致病原因,不仅如此,在经济和科技高速发展的社会,这样的病症仍无药可医、终身不愈。

我国以1%保守估计,13亿人口中,至少有超过1000万的自闭症人群、200万的自闭症儿童,并以每年近20万的速度在增长。

所以在离婚纠纷当中,自闭症儿童成了判决离婚的最大障碍。

我代理过一起离婚纠纷,女方起诉男方离婚纠纷,第一次起诉没有判离婚,第二次起诉没有判离婚,目前第三次起诉正在进行中。

同行的都清楚,无论双方是否都同意离婚,在离婚纠纷中第二次还不判离要第三次起诉的情形少之又少,因为男女双方之间已经没有任何共同语言,更何况是感情。

但是这次法院真的就做到了,第二次也没有判离婚,就是因为孩子被诊断具有孤独症倾向,给出的理由就是孩子患有精神疾病,需要父母的关爱和陪护,并且任何一人独自培养病儿均存在较大的困难。

你要知道孤独症儿童每个月的康复、培训、教育加上生活的支出多则能达上万,小则上千,对于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来说,都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虽说抚养费是双方共同负担,但谁都不愿意单独承担照顾孩子的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压力,所以一方不同意离婚的还是在多数,因此法院更有理由作出不离婚的判决,这一点也是极大地保护了儿童的利益。

我查阅了众多一审、二审案例,事实也果真是如此。在北上等一线城市的法院作出的判例或者其他省市进入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案例,若孩子被诊断出患有孤独症,只要男女双方有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不要说是第二次起诉,即使第三次起诉都很难判离婚。

但若双方同意离婚,在安顿好孩子的情形下,法院也会尊重双方想离婚的意愿。因为最主要的两个问题双方已经达成一致了,一个是感情,另一个是孩子,剩下的就无非是抚养费或者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但可惜的是双方都同意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例并不多,因为一方面父母还是希望给患病的孩子一个健全的成长环境,另一方面很多在感情和孩子的问题上已经达成一致的男女双方就直接去民政局走协议离婚了,避免诉讼带来的繁杂的手续和漫长的等待。

另外,通过查阅案例,我还发现在一些县级市所在地的法院,在有孤独症患儿的家庭,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形下,历经两次诉讼后,第三次竟然也判决离婚了。判决理由基本上是因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长达四、五年之久,从而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报道了首例孤独症案例,尽管我国目前有对自闭症等残疾人士有经济上的补助和教育上的优待,但这也是到2006年才将孤独症纳入精神疾病的范畴和国家社会保障领域,所以我国在这一方面可提供参考的案例本就很少,那在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形下,判决离婚的案例就更加珍稀了。

说了这么多,会影响有孤独患儿的家庭判决离婚的因素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重要性从高到低排列)

第一,双方的意愿,双方都同意离婚还是只有一方想离婚,这很关键;

第二,双方是否存在分居满两年的情形,分居时间越长对判决离婚越有利;

第三,孩子的抚养权归

所以若哪一天双方的婚姻真的走到了尽头,在双方都同意离婚,抚养孩子的问题上也达成一致的情形下,那不妨去民政局协议离婚,省时、省钱又省事。如果日后因为孩子的医疗、康复、培训的费用增加而导致生活负担加重,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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