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1日下午,历经了一年半的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终于有了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判决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由马蓉抚养。
据相关媒体透露,马蓉在庭审中还是不同意离婚的,但是结果居然是意外地判离了!其实离婚纠纷的一审中,在一方不同离婚的情形下第一次就判决离婚的情况还是很少见的。因为法官此时就会考量双方是否还存在感情,毕竟第一次不判离,还能第二次起诉,但是如果真的判了离那可真是上诉也无法挽回的。尽管如此,一审法院认定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夫妻感情破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其实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你没看错,他们之间并不构成同居!
因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众所周知,尽管马蓉和宋喆经常在王宝强外出工作之时偷偷相聚,但他们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并没有达到持续、稳定的程度。但在小编看来最终判决离婚的原因,正是这次的离婚纠纷在网络上引起了极大的轰动和关注,而舆论的声音似乎也是一边倒向王宝强,即使马蓉当庭表示不愿意离婚,但其婚内出轨的证据确凿,夫妻感情确已荡然无存,所以在第一次起诉后就判决离婚了。
所以相应地,马蓉的婚内出轨行为既然不构成同居,那对于判决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自然也是无法得到支持。
因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令人遗憾的是,因争议太大这次离婚纠纷中没有一并处理财产分割的问题,但就有关婚内出轨是否会对财产分割产生影响,之前发送的文章中有专门论述过,答案是一般不会。除非马蓉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不分或少分。但是正如小编在前文中提及,因为此次离婚纠纷已经在网络上引起了很大的关注,即使马蓉不存在法定的能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迫于舆论的压力,她的婚内出轨的行为必然或多或少地会对财产分割产生一定的影响。
不过你不用遗憾,虽然没有一并处理财产,但这次离婚纠纷一并处理了孩子的抚养权啊!要知道宝宝作为持家型的男人,抚养权那也是重头戏呢。宝马二人的一儿一女并别出生于2010年、2011年,两个孩子均已满6周岁,已经初步具备思考选择的能力,若他们在庭审中如实表达自己想跟随父一方还是母一方,那法院极有可能会尊重他们的意愿,这点在之前的文章中也为大家普及过。但是一审法院判决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由马蓉抚养。小编看来,王宝强一直在外努力赚钱养家,陪孩子的时间肯定不如马蓉来得多,但能如此判决除了双方子女的意愿以及舆论的压力以外,就是物质上的抚养能力的问题了,不论是收入还是居住条件,毫无疑问宝宝可是占上风的!所以法院最终将一儿一女“平均分配”。
作为他们婚姻的局外人,客观来看,这份判决直接将刀锋指向了马蓉,指责了她的婚内出轨行为,而且在其诉王宝强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还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所以就在宣判后一日,也就是在2018年2月12日,马蓉深夜发微博将会提起上诉。但即使上诉,判决离婚的部分二审法院是不会改判的,因感情破裂而离婚注定已成定局,那至于孩子的抚养权部分就不得而知了。
其实对于深陷离婚纠纷的当事人来说,如果其中一方是带着绝不善罢甘休或者愤怒至极的情绪,那在第一次起诉中双方是不太可能在感情破裂这一块达成一致的,也就很难出现第一次就判离的情形,除非另一方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几种情形。但透过宝马离婚纠纷一案我们可以看到,适当地运用网络上舆论的压力还是能对判决离婚产生一定的影响的,这对艺人或者在其他行业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人是尤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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