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与张女士于2006年在同学聚会上一见钟情,在确立了恋爱关系后,于2007年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深入的了解,婚后张女士发现周先生性格暴躁、懒惰、不顾家庭,最重要的是还有多次的出轨行为,一开始张女士都选择原谅,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张女士的“纵容”下,周先生开始夜不归宿,并且在被张女士发现和劝说之后,仍旧不可悔改。张女士无法再忍受丈夫的出轨行为,于是一状诉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法院最终不仅没有支持张女士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更没有支持她要求离婚的诉求。
出轨为什么不能够成为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呢?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除非周先生的出轨行为已经构成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否则不能成为判决离婚的理由。在本案中,尽管周先生存在多次出轨行为,但是周先生并没有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因而无法成为法院判决离婚而应考虑的理由。
另外,因周先生的行为不构成与他人非法同居的情形,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张女士无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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