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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

来源:www.58hunyin.com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7-03-28

王先生与孙女士婚后一直未育,后经医院诊断王先生患有疾病,没有生育能力,医生建议二人选择应用人工授精技术,在精子库中选择优质精子进行体外受精。经王先生和孙女士的一致同意,医院应用了该技术,孙女士成功生下一个儿子。儿子从出生一直到上学,王先生一直尽心尽力的照顾他,儿子也和父亲很亲,无话不谈,父子关系非常融洽。多年来,孙女士经常说自己工作忙,没有时间照顾家,也没有精力照顾孩子,所以孙女士与儿子关系很冷淡。在儿子15岁的时候,王先生发现孙女士多年来并不是因为工作忙很少回家,而是孙女士在外还有一个“家”。王先生伤心欲绝,把这件事情和儿子的身世都告诉了儿子。王先生与孙女士就离婚的事进行了协商,但是双方均争着要抚养儿子,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于是,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孙女士离婚,并要求抚养儿子。孙女士在开庭时表示儿子与王先生无血缘关系,所以王先生没有权利抚养孩子。

现代社会中,有些想要孩子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自然孕育的父母往往会选择人工授精的方式。人工授精就是将精子或卵子取出体外,经过处理或培养成胚胎后,再植入人体内。在这种情形下,子女有时可能跟夫妻一方没有血缘关系。一般来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即便子女可能与其中一方没有血缘关系,但是仍视为婚生子女,建立了合法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对子女有平等的抚养权,也都需要履行抚养义务。

上述案例中,虽然王先生与孙女士的儿子是人工授精所生,但是王先生与孙女士对这个孩子享有平等的抚养权,孙女士不能以王先生与儿子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为理由拒绝王先生抚养孩子。鉴于王先生与孙女士的儿子已经15周岁,对于儿子的抚养问题应该由夫妻二人共同协商,结合二人的工作状况、经济能力来考虑,以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为出发点,与此同时,还需要征求儿子的意见,毕竟他已经有了自己的判断能力。而且就本案中所介绍的情况,王先生与儿子的关系更为亲近,所以由王先生来抚养更为合适,孙女士与儿子关系冷淡且在外还有一个“家”,不适宜抚养这个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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