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是外交部一名工作人员,2009年,崔某被派出国工作,在国外工作期间,认识了林某(非中国人)。崔某与林某一见钟情,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且感情一直十分稳定。在交往两年后,林某提出结婚,崔某也愿意终身与林某相伴。但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崔某被告知,除非辞去其公职,否则就不能跟林某结婚。
婚姻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法律允许我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并加以保护。所以一般而言,只要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没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和不适宜结婚的亲属关系,双方自愿的,即可登记结婚,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
民政部曾经颁布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该规定第4条指出,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1)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2)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依据这一规定,崔某属于外交人员,不能同外国人结婚,如果想要结婚,必须脱离其外交人员身份,即必须辞去公职。但是该规定已经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废止,废止的原因是该规定已被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所代替。在现行有效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并未规定哪些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只明确了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其身份及尚无配偶即可。崔某于2009年被派出国工作,此时民政部的上述规定已经失效,而我国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并未禁止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的条款,所以,只要符合结婚条件,所有的中国公民都能跟外国人结婚。在本案中,崔某和林某只要符合我国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尚无配偶和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就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缔结婚姻关系,且崔某无须放弃其外交人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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