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曾经是某外企工作的白领,收入颇丰,在婚前自己一次性付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来他与陈某喜结良缘,共同生活了15年,后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也同意,但就房产问题没有达到一致意见,张某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用自己的存款支付购买的,陈某没有付款没有还贷,这个房产应该是自己的个人财产,陈某认为自己在该套房子里生活了15年,一直打理家庭,这个房产应该已经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诉讼至法院,后法院认定此房产是男方张某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不进行分割,对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了分割。
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之间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有制,婚前的个人财产仍旧视为个人财产,不会随着生活年限的经过而变更为共同财产。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一规定已经废止,已经被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废除了。现行法律已明确地对夫妻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做了详细的规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只要有证据证明是一方个人财产,均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而逐渐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因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增长而转变性质。
上述案例中,无论张某和陈某共同生活了多长时间,在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张某在婚前自己一次性全额付款购买的商品房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虽然曾经的司法解释有过这种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已经被后来修订的法律取代,所以一般而言,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没有特殊约定的是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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