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和小刘是大学同学,两人毕业之后留在一个地方打拼,渐渐地产生了感情走到了一起。工作两年后两人结婚了,结婚之初,两人感情还比较融洽,小刘对于小王喜欢购物的习惯也能接受。小王非常喜欢奢侈品,买了很多昂贵的皮包、首饰等物品。时间长了,家里生活压力大了,小刘开始对于小王的这种购物行为出现不满。夫妻之间的争吵开始增加,最终闹到要离婚的地步。在分割财产时,小刘认为小王购物的钱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买的那些奢侈品应该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小王认为那些东西都是只有自己能用的,应该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归为她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依照《婚姻法》的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该方个人支配、使用和处分,离婚时,这部分财产不参与分割。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那么,由夫妻中一方专用的奢侈品、贵重物品是否可以归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由该方独自享有呢?处理这类问题时应考虑这部分奢侈品或贵重物品的来源,除非该专用的贵重物品、奢侈品是一方以其婚前个人财产购置、接受单方赠与或者夫妻之间有明确约定归为一方所有的,否则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分配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贵重物品、奢侈品如金饰、手表、皮包等虽然由一方专用,但是其价值较大,如若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但因为归为一方专用而使其成为使用该贵重物品或者奢侈品一方的个人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公平。其次,依照法律规定,属于个人财产的是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贵重物品、奢侈品等往往不是日常生活需要经常使用的,并非生活必需品,所以无须一定归属于一方。此外,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让夫妻双方共同使用,只是在离婚分割时该部分财产由专用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这样可以平衡双方的利益也可以物尽其用。
上述案例中,虽然小王所购买的那些奢侈品是其专用的,但是这些物品价值较高,且小王购买这些物品的资金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这些物品也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若想继续留有那些物品的,需要给予丈夫小刘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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