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和林某是同村人,两人在相恋两年后结婚,作为嫁妆之一,林某的父母给林某准备了一头母牛。婚后初期,魏某和林某相处融洽,但林某在结婚之后一直没有怀孕。魏某传宗借代的思想很强,因此常跟林某吵架,两人之间的矛盾也逐渐升温,最后到了要离婚的地步。在分割财产时,林某当时带来的嫁妆,那头母牛在婚后所生的四头牛以及这头母牛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魏某认为这五头牛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林某认为这属于其个人财产。
收益属于孳息,孳息是原物派生的,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它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母鸡与其所下的蛋。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等。《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应被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于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属赠与结婚的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性质的情况下,婚姻法第18条第1项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可以解释为包括“女方的嫁妆”在内,而为女方的个人财产,所以那头母牛是属于林某的个人财产。至于那四头小牛,根据上述《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这四头小牛属于母牛的自然孳息,也属于林某的个人财产,应归林某所有。另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原物归谁所有,孳息也应归谁所有,同样也可以得出这五头牛为林某个人财产,不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与魏某分割的结论。依照该司法解释的精神,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就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一方婚前依法所得的房产、遗产、大宗不动产、祖传藏宝等不但应认定一方个人财产,而且其自然增值所得(因市场因素的涨幅部分)也不再也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需要提请注意的是,根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如果魏某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在婚后自己一直悉心照顾母牛,对于四头小牛的出生有贡献的,这四头小牛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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