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与妻子回某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妻子回某的神经官能症复发,尽管经过积极治疗但病情一直没有好转,1996年9月,回某病情突然加重,1998年,被医院确诊患上了抑郁症。回某在一次发病时服食了过量的安眠药而导致昏迷不醒,经过医院的抢救,虽然生命保住了,但成了植物人。作为丈夫的姜某两年多面对着沉睡的妻子,他的生活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常常整夜不能入睡,天天处于自责中。后经医院确诊姜某因焦虑而患上了抑郁症。如果姜某想摆脱这种生活状态能否提出离婚诉讼?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不管是通过哪种方式离婚,都要求夫妻双方自愿。如果夫妻一方已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谈不上自愿了。且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的规定,如果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由此可认为,夫妻一方只要有一方属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可以通过协议离婚,需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其他亲属不能代理其进行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夫妻中有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另一方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应告知他们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亲属首先要确定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范围:父母、成年子女、有抚养关系的成年兄弟姐妹,如果没有上述范围的法定代理人,可根据民法、民诉法规定的方式确定法定代理人。这种离婚诉讼,可以协议结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与对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可由法院直接判决结案。
本案中,回某成为了植物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对于姜某本人而言,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是他的基本权利,他可以通过提出离婚诉讼的方式摆脱自己现在的生活状态。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制度,所谓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具体到本案,姜某完全有要求解除婚姻的权利,但对于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构一般不予受理。姜某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尽管并不多见,但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却相对复杂。我国司法实践一般作出如下处理:对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情况:如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并且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在离婚后的生活作出了妥善安排,法院一般会判决支持离婚请求。如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在离婚后的生活不能作出妥善安排,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离婚请求。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情况:一般司法机关会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方不能提出离婚诉讼。主要理由是:离婚是涉及人的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应由婚姻当事人亲自决定,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代替本人提出离婚诉讼。而无民事行为能力方提出离婚诉讼肯定需要由别人代理,这种情况下由于原告没有辨认、识别能力,不能作出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属无行为能力人,代原告提出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婚姻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起诉离婚之前,需要先经过一个特别程序变更监护人,变更后可以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提出离婚诉讼。之所以这样规定,也是基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切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