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和丈夫在2008年2月14日结婚,家庭收入一直由丈夫掌管,在银行开户也是以丈夫的名字,后因张女士们两人经常吵架,张女士便将家里存折账号复印了下来,上面显示的存款数额是40万元。在今年的4月,张女士的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和张女士离婚,张女士对离婚并不反对,但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张女士的丈夫向法院提交的夫妻共同存款仅为3000元,张女士想到自己曾经见过的存折,对丈夫这种不诚实的行为表示失望,同时向法院提出异议。法官要求张女士举证,张女士准备带着结婚证和张女士个人的身份证到银行查询,但是银行拒绝向张女士提供其丈夫名下的存款信息,张女士感到很不解也不知道应该如何应对接下来的诉讼。
虽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夫妻的财产属于夫妻之间共有,但这种共有只是一种共同的管理和处分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有权随意检查另一方的银行账户。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32条、《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第8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状况和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有保密的责任,金融机构不代任何单位、个人查询、冻结、划拨储蓄存款,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查询、冻结、划拨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个人的储蓄存款情况和个人账户情况等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即便是配偶要求查询的,银行也有权拒绝。不过在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下,查询另一方银行账户是获知对方财产状态的有效且可靠的途径,在这些情形下,夫妻一方有查询另一方银行账户的现实需要。所以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依照上述规定,确有需要的,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请申请收集证据,由法院去调取另一方的银行账户,以获知另一方的财产状况。
上述案例中,银行拒绝张女士的查询是有法可依的,张女士现在有家里存折账号的复印件,她可以依次为依据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丈夫以他自己名字所开的存款账户进行调查,以明确夫妻双方共同存款的数额。如果法院查明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与张女士的丈夫所说明的数额不一致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张女士的丈夫还有可能因为隐瞒共同财产而少分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