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张某因为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财产分割约定的很清楚,房产归张某所有,存款归李某所有,但是离婚协议上没有户口迁出的问题,李某一直拒不迁出,给张某造成很大的心理困扰和房屋转让的不便。这样的问题该怎么避免呢?
在离婚案件中,双方最容易忽略约定户口迁移问题,而这个问题经常成为离婚案件的难点。根据现在的户口管理规定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因此往往也是难以办理。那么,如何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呢?最好的办法就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方不履行迁出义务的惩罚措施。比如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若女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三个月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XX元的经济补偿;若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女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
一般情况下,有了这样的约定,有义务迁出一方,会积极配合另一方将户口在最短时间内迁出,不一定要走到上法庭那一步。当然,协议时如果迁出义务一方不肯加上延时补偿条款,另一方就得自己衡量是否愿意承担法律风险了。如果上法院,法院可能会在判决书中加上“某方应在离婚后的三十日内将户口迁出”之类的语句,但判决生效的执行问题往往也难以解决,当然,如果对方有条件迁出,则执行起来相对容易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