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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可否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为理由要求损害赔偿?

来源:www.58hunyin.com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6-10-09

王某和李某相恋多年后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李某经医院检查已怀孕,由于李某在工作中表现优秀,领导当时正考虑提拔她,为不影响自己的工作前途,李某犹豫再三还是去做了人流手术。因为王某一直很想要孩子,李某想到自己心意已决,为了防止夫妻之间为此事争吵,她也没有将此事告诉丈夫王某。有一天王某在家里翻找东西时,无意中发现了李某做流产的医疗记录,非常气愤,质问妻子为何不经他同意就把孩子打掉?李某再三解释,王某无法接受,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要求妻子向他赔偿损失。

 

丈夫的生育权如何保障一直是学理上没有探讨出结论的问题,因为人的生理构造,生育需要男女双方的配合才能完成,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决定。又因为女性的生理特点,一般而言,丈夫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妻子的配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就决定了丈夫不能强迫妻子生孩子,那么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擅自终止妊娠的,丈夫有没有途径要求妻子对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婚姻法解释(三)》9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32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由此可见,即便妻子擅自终止妊娠的,丈夫也不能因此为理由请求损害赔偿,即便离婚也不能以此为理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因为这不属于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事由,且司法解释明确了这种情形无法获得损害赔偿。

 

上述案例中,李某有自己决定生不生孩子的自由,即便是丈夫王某也不能擅自干涉,李某决定终止妊娠的,王某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损害赔偿,他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然,这条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备受争议,尤其是广大男性认为自己的生育权没有保障,以后妻子可能会动辄以流产相威胁。但是从另一方面考虑,怀孕生子终究对于女性的影响更大,从生理、心理等诸多方面都需要女性做好足够的准备。夫妻双方对于生育的问题应该妥善协商解决,法律只是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去寻求一个平衡点,它不可能绝对公平。就本问题而言,衡量女性和男性就生育问题所受的影响和所需要付出的代价之后,法律倾斜保护女性,其实是无可厚非的。



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以提出离婚为前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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