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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03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和本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有牵连的额,旨在抵销或者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作为完整意义上的诉,独立地具有诉的要素,只是为了能在一次诉讼中将当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全面地、终局地予以解决,节省诉讼成本,避免同案不同判。而离婚案件是一种复合诉讼,是否解除婚姻关系是主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是附带之诉,如果不解除婚姻关系,则原则上不能单独判处离婚损害赔偿。被告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相对的独立性,不能抵销和吞并原告请求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构成反诉。当有过错一方的本诉是离婚时,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请求,既不是对本诉项目的添加,也不是对本诉的反诉,而是一个新的诉,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和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在学理上属于诉的合并。被告应当依法预交诉讼费,否则人民法院对该请求不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当然,在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之后,无过错方也可以在离婚后1年以内另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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