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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法律规定中的“家庭暴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03

  前段时间,有消息传出,“反家暴法”已经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论证项目,这意味着社会对家庭暴力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已经上升到了立法的层面。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我国的《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均明确禁止家庭暴力,但在实践中,人们时常感到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保护不到位,家庭暴力的现象仍然较为常见难以杜绝。究其原因,可能还是在于家庭暴力在认定上较为严苛,使得举证方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从法理上来说,家庭暴力的本质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其与发生在两个不同身份关系的人之间的侵权行为一样,都是对于对方的一种伤害行为。但考虑到,这种伤害是发生在夫妻关系之间,故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的认定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一般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具有伤害行为。伤害行为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了侵犯人身、精神、性方面的**行为。在客观上家庭暴力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如殴打、伤害、**、禁闭、强奸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进行**、威胁、逼迫,还应该包括间接家庭暴力行为,如使受害人挨饿、受饿、不准进门、有病不给治疗等。

  (二)达到一定的。程度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夫妻之间,为了避免家庭暴力概念过于宽泛的使用,导致社会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同时也为了区分家庭暴力与一般的夫妻争吵,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般需要有“一定伤害结果”,但“一定伤害结果”如何理解?应达到什么样的伤害后果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呢?在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难以把握。一般需要证明家庭暴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说明。一时程度上要至少达到轻微伤;二是在时间上要具有延续性。

  (三)当事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家庭暴力主观上是故意,即施暴人实施暴力行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目的性和故意性。若双方发生争执,丈夫一时失手将妻子打伤或者在推搡中,一方不慎摔倒致伤,此时由于加害方处于过失的心理,不应认定为家庭暴力。

  广义上的家庭暴力的类型很多,概括起来包括:

  (一)身体暴力。狭义上的家庭暴力就是指身体暴力,在我国《婚姻法》中表述的家庭暴力主要就是针对身体暴力,这也是我国家庭暴力中最主要最普遍的表现形式。身体暴力常常给人造成非常直接的伤害结果,是对受害方的人身权的严重侵犯,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由于身体暴力容易触犯刑法,刑法又是人们道德规范的底线,所以身体暴力对于夫妻感情所带来的伤害是无法挽回的。

  (二)精神暴力。精神暴力是指双方并不产生直接的肢体冲突,而是由加害者通过**、控制、辱骂等方式摧残受害者的精神,使其精神长期处于巨大的压力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就明确规定“给其家庭成员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将精神损害和身体损害并列为构成家庭暴力的一种。但由于精神损害发生于受害者内心,除了一部分造成抑郁等心理疾病外,大多的损害结果都是呈现出一种心情的郁结。对于这种情况,实践中,法院由于无法通过受害者的举证,从而难以认定其受到了损害,也难以认定家庭暴力的发生。

  (三)性暴力。上海高院曾规定“家庭暴力指一方对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或以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由于性暴力的特殊性,一般只发生在夫妻双方之间,而没有第三人在场,从而导致性暴力的取证极其困难。一般情况下,除非性暴力造成乙方身体上的伤害,否则很难成为法院进行裁判的依据。

  (四)冷暴力。夫妻间的冷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间漠不关心,将语言交流将到最低限度,停止或者敷衍性生活,懒于做家务等行为。家庭“冷暴力”不同于肢体暴力,取证难,界定难,定性更难,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妇联等机关职能以协调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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