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一方有外遇、出轨,该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属过错方。很多人对此有误解,认为对方出轨了,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净身出户,但实际上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出轨方就要净身出户。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财产分割的比例,也可以由法院根据财产的来源、所有状况确定分割比例。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条法律规定了夫妻财产可以少分或不分的情形,只限于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没有提到出轨或同居的情形,由此可以看出,出轨与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上的必然联系,如果不是有过错一方自愿净身出户的话,无过错方很难通过法律手段使其净身出户。《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是可以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的,而不能使男方净身出户。
参考案例:
杨×与梁×于1998年8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08年以后,梁×存在婚内出轨的行为,梁×为此书写了保证书,内容为:“鉴于梁×曾出现过的一系列问题,为了夫妻关系和睦,家庭稳定,生活幸福,做如下承诺:一、绝不再有背叛妻子、分裂家庭之行为。二、在大事大非面前,不撒谎,不敷衍,真诚相待。三、每月交付妻子杨×壹万元作为生活费用(支付时间另议)。四、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或做任何关于家庭之决策时,必须双方达成一致后方可实施。本人与妻子杨×达成协议,以上几条梁×如有违反,或再出现外遇,则做如下处理:1、双方友好离婚,女儿的抚养权归女方杨×所有。2、位于丰台区×号与位于西城区×室两处房产归杨×所有。梁×声明以上承诺内容为本人真实意思体现。承诺人:梁×。2010年1月12日。”。杨×曾于2015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梁×离婚,梁×在该次庭审中承认婚后曾经与其他异性有暧昧关系,后法院判决驳回了杨×的诉讼请求。2015年8月31日,杨×、梁×签订协议,双方自此开始分居。2016年杨×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要求婚生女由杨×抚育,梁×支付抚育费;主张北京市丰台区×号房屋由杨×享有70%的房屋产权份额,梁×享有30%的房屋产权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杨×、梁×双方虽系自主结婚,但因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后,未能进行有效的沟通;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存在一定的过错,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现杨×继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再次起诉要求与梁×离婚,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杨×、梁×均同意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则婚生女由杨×抚育、梁×每月支付抚育费1000元。
关于房屋问题。北京市丰台区×号房屋系杨×、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该房屋应属杨×、梁×的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一定的过错,且离婚后子女由杨×抚育的情况,法院酌情对杨×应分得的房屋份额予以适当增加。
法院判决:准予杨×与梁×1离婚;婚生女由杨×抚育,梁×1给付子女抚养费一千元至梁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登记在杨×名下的北京市丰台区×号房屋由杨×、梁×1共有,其中杨×占房屋所有权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五,梁×1占房屋所有权份额的百分之四十五。
(案例来源: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5538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