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而婚姻关系与每个人都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也会影响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如果不能处理好就容易引发社会问题,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从立法的角度,为了保护婚姻家庭中弱势一方、无过错方或者是受害一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无过错方、受害方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些法律规定体现了维护家庭稳定的倾向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此时无过错的一方提出损害赔偿,从法律的功能和目的角度来讲,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有上述行为导致离婚,该行为给婚姻的另一方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是无法抚平的,基于相互忠实的义务以及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法律规定了这样的损害赔偿,体现了从法律的角度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倾向,利于倡导营造良好的家教、家风、家德。
对于赔偿的数额,《民法典》及相应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在诉讼实务中,法官一般根据过错方的过错大小、严重程度以及对方的财产状况,即支付承担能力等因素确定,在北京范围内的婚姻案件中,一般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最高是十万元。
参考案例:
朴××与吴×1于1988年5月19日登记结婚,1992年7月21日生育一子吴×2。后因吴×1对婚姻不忠,有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7年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为被告于婚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其他异性产生婚外情,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朴××与吴×1离婚。后朴××发现吴×1不仅有婚外情,而且于2010年9月与婚外异性李××同居期间生有一女吴×3,这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致使朴××患上了重度的抑郁症、焦虑症。故起诉到法院要求吴×1对其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吴×1认可与他人有婚外情,且根据其与案外人签订的《抚养协议》可证明二人已育有子女,因此朴××要求吴×1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综合考虑吴×1的收入水平、过错程度、及双方在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情况,判决吴×1向原告朴××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案例来源: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11197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