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与丈夫在1979年结婚,单位根据两人的工龄,分给他们一套公租房,丈夫是承租人。由于丈夫多次外遇,孙女士夫妻两人于2005年离婚,但是2006年男方诊断出癌症,孙女士又将前夫接回来,给他看病治疗。2014年为了女儿结婚,自己的家庭是一个完整的家庭,两人又复婚,但是两人没有任何的感情。2018年7月,为了尽快离婚,孙女士明知是丈夫的无理要求,还是同意签了离婚协议书,将公租房给了丈夫,现在孙女士后悔了,咨询还能推翻以前的离婚协议书,追回公租房的权益吗?
根据孙女士的描述,在2005年、2018年两次离婚时,男方都认为公租房的权益和孙女士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孙女士认为,公租房是根据双方工龄得来的,凭什么所有的权益都归丈夫一人所有呢?
曹晓静律师:2018年协议离婚的,现在自己已经再婚,为什么又想要争取房子呢?
孙女士:2018年单位改建,原来是两家一个单元,现在要一家一个单元,那就存在确权的问题,自己去问单位领导,领导说如果有这份离婚协议书,房子就可以确权到男方名下。自己就担心房子会确权到男方名下,房子和自己就彻底没有关系了,自己想推翻离婚协议书。
曹晓静律师:2018年离婚时,是您自愿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吗?
孙女士:是啊,当时不同意这么签,男方不同意离婚,自己不能离婚就不能再婚,因为现在的爱人是一个很传统的人。现在这个房子仍然是公租房,自己的户口仍然在这个房子里。
曹晓静律师:您这个问题,是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这个离婚协议签订的算是比较清楚,因为两次离婚协议都约定了这个房子给前夫,所以现在对您不利的地方会更多一些。您与男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已经生效,涉及到的这个房子的性质也比较特殊,是单位的承租公房,如果当时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没有处理这套房子,那这个承租权在谁名下,以后房子房改的时候,很可能会是您的名字。但是因为在离婚协议里,做了这样的约定,那么单位就可以依照这个离婚协议做相应的承租权变更。您名下有一套房子,哪怕是在跟前夫离婚的时间内购买的,算是再婚之前的一个房产,但是您名下有房,那承租公房的这个承租条件就不满足了,而您的前夫户口在这房子里,名下没有其他住房,因此应当优先考虑照顾您的前夫。因此,从公房承租政策上来看,您的前夫会更合适一些。
曹晓静律师建议,若前夫还念及在自己生病期间孙女士的照顾之情,念及多年的夫妻情分,以后若遇到拆迁之类的情况,双方可以做一个约定,就是将来房改的时候,这个房子的所有权双方各占多少比例,或者遇到拆迁,拆迁利益怎么分。
曹晓静律师 有温度的婚姻家庭律师,最贴心的法律服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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