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与李某从小一起长大,关系非常好。毕业后两人在一个城市工作并确立了恋爱关系。1998年,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2000年,任某因交通事故被撞成重伤,左眼失明,得到赔偿款5万元。交通事故发生后,开始李某还能耐心伺候任某,但时间一长,李某嫌弃任某成了残疾,便开始疏远他。慢慢地,任某也感觉到了李某不再像以前那样对待自己,自己似乎成了她的累赘。终于有一天,李某向任某表示想离婚,并要求分割5万元的赔偿款。任某听后,非常气愤,坚决不同意离婚,更不同意将赔偿款分给李某。2002年,李某一纸诉状将任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分割赔偿款。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金与补偿金并非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劳动所得,而是为照顾解决夫妻间一方因生活上的特殊需要或健康状况而作出的赔偿或者补偿费。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金,是与身体伤害一方的人身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如果丧失了这笔赔偿或者补偿,有可能致其产生生存危机。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是对受害者的抚慰和治疗的专门费用,其赔偿的对象和条件是特定的。所以,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补偿款应该作为受害方个人的财产,不会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上述案例中,任某所获得的赔偿款是对其个人在交通事故中所受伤害的抚慰,应归其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没有权利要求分割该赔偿款。法院在审理后确定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赔偿款归任某个人所有。此外,鉴于任某左眼失明已经残疾,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其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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