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与张某结婚后不久,两人即产生了矛盾。为平息矛盾,两人签订了一份房产转让协议。胡某声明将自己婚前购置的一套房子转让给妻子张某,上述房产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归张某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两人未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转移,该套房屋的产权至今登记在胡某名下。后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两人为该套房屋的产权归属起了争议。张某认为,根据胡某的声明,该套房屋的产权应当确认为自己所有,至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因胡某一直找借口拖延才未办理。胡某则要求撤销赠与。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该条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
本案中,案件争议房屋系胡某婚前购买,属于胡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胡某与张某的约定属于赠与协议,签订了书面房屋赠与合同,但并未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屋产权尚未发生转移。胡某与张某离婚后,要求撤销赠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胡某可以撤销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房屋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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