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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后同居生活之前,一方所得的财产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www.58hunyin.com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7-05-08

贾某是某石油勘探局职工,收入颇丰。尹某没有工作。贾某、尹某经人介绍、短暂相识后即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在双方举办婚礼、同居生活之前,贾某被单位派往新疆某油田野外作业。七个月后,贾某出差归来。尹某以贾某经常外出作业,不能忍受两地分居为由要求离婚并对贾某出差七个月期间获得的工资、奖金等共计8万元进行分割。贾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双方只是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没有同居生活,没有形成真正的夫妻关系,不同意尹某分割其财产。双方争执不下,起诉至法院。

我国实行登记结婚制度,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根据法律所规定的,办理结婚登记与共同生活之间并无多长的时间间隔,故法律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夫妻财产制度除非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的,一般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共有制,那么适用夫妻财产共有是以夫妻关系建立,即领取结婚证为准还是以开始共同生活(领取结婚证之后才开始共同生活时)为准?当今社会,人们思想意识特别是性意识逐渐开放,登记结婚之前即在一起生活的现象亦较为普遍,尽管领取结婚证之后尚未开始同居生活的现象比较少见,但是不排除会有这种情况出现,那么在领取结婚证之后开始同居生活之前一方所取得的财产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实践中一般认为,这段期间内的财产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共有制所适用的前提是双方确实存在夫妻关系,互享夫妻之间的权利承担夫妻之间的义务。没有共同生活的夫妻双方即便领取了结婚证,也没有形成真正的夫妻关系。至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对于这一规定应该理解为双方通过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这一程序,使得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了合法性,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即受法律保护。双方领取结婚证只是确立夫妻关系的逻辑前提。一般情况下,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与确立夫妻关系在时间上基本是一致的,但也不能排除有例外情况。本问题中所讨论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旋即分离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亦未形成实质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在领取结婚证与确立夫妻关系之间直接画等号。在这种情形下,一方取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有失公平,鉴于夫妻双方仍未形成实质上的夫妻关系,在出现这类纠纷时,以调解结案为宜,调解不成的,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更为合适。当然,如果这种状况仅仅持续了一段时间,在双方离婚之前确有共同生活过,则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即确定存在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上述案例中,贾某与尹某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从未共同生活过,彼此之间没有享受过夫妻之间的权利也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虽然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但事后并未真正确立形成夫妻关系。故贾某在其后的七个月内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等收入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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