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某与王某婚后一直相处融洽,王某和桂某都有自己固定的工作,但是桂某收入更高。妻子王某掌握家中的财产大权,她在管理家事的同时也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隐瞒丈夫桂某留作自己的私房钱。桂某工作繁忙经常晚归,王某怀疑丈夫有外遇经常与其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最终打算离婚。桂某无意间发现了妻子私房钱的存折,要求分割,但王某认为那是其个人财产,与桂某无关。
私房钱这个词语在现代社会中经常听到,往往是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而私下存下来的或者赚取的财物。私房钱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要看其具体情况。如果是婚前财产,那么,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结婚前或结婚后,明确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也是属于个人财产。比如,民间常见的娘家给女儿的私房钱,一般认为其赠与的对象不是夫妻,而是妻子一方,而且,进行了交付,符合实践性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应当属于妻子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结婚后,某一方私自将本人的收入藏匿作为私房钱,一般情况下,这样的私房钱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或无效,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认定为共同财产,另外一方有权要求其将私房钱支付双方的生活所需。
在上述案例中,王某所存的私房钱是王某婚后所得的一部分,鉴于夫妻之间对于婚后的财产并无特别约定,那么夫妻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将财产隐瞒未告知丈夫并不能改变该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桂某有权要求将这笔存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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