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婚后不满两年,因感情不和离婚,起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婚后60万元存款全归李某所有。离婚后,张某与李某仍在张某婚前买的—套房屋分室而居。三个月后两人又复婚,复婚后仅两个月,张某又因夫妻感情再度破裂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60万元存款,因为这笔存款发生争议,两人又一次起诉到法院。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复婚前的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司法解释,离婚时所分割的财产,在生效后即属于个人所有,且在下一个结婚的婚姻关系中依然为个人所有。离婚所破坏的婚姻关系和复婚所组成的婚姻关系并不具有法律层面上的延续性,它们是各自独立的两个婚姻关系。实际上复婚就是第二次结婚,这个道理本来很简单,只是因为当事人没变,所以让人把本不该混为一谈的两组婚姻搅和到一块去了。
上述案例中,60万元存款原本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把自己本应分得的30万元存款让给了李某,并由法院在离婚中明确这笔存款全部归李某所有。后来,虽然两人又复婚了,但从法律上看,这笔存款的所有权早已发生变化,成为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了。由于张某在与李某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将这笔存款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复婚后再离婚,张某无权再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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