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意业务需要,张某每个月都要到外地待上10天左右。2013年,他结识了年轻貌美的刘某,因为长期与妻子分隔两地,张某经不住美色的诱惑,将刘某包养了起来,并送上一套价值24万元的房产。2015年,张某的妻子金某听说丈夫在外包二奶后,开始调查且很快掌握了丈夫给刘某买房的证据。于是,金某向丈夫摊牌:要么放弃“二奶”和收回房产,要么离婚。张某权衡利弊后选择了回归家庭。但是,刘某说什么也不肯退还房产,她认为房子已登记在自己名下,产权依法归她所有,张某无权要回。张某对刘某余情未了,也没有逼她退房,但金某坚决不同意。在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她和丈夫到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某赠送房屋给刘某的行为无效,判令刘某把房子退还给他们夫妇。
《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据此,夫妻之间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任何一方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有财产有平等的管理和处分的权利。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需要处分夫妻之间共同财产尤其是大宗财产的,应取得另一方即共有人的同意,否则就是侵犯了共同共有人的合法权利。夫妻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与第三人的,因为该第三人受赠一般是无偿获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以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为由,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当然,如果夫妻一方所赠与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的,另一方无权干涉,更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
上述案例中,虽然房产已经过户给刘某,但是该房产是张某和金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隐瞒金某擅自将房产赠与刘某,损害了金某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但是刘某是无偿获得该房产,不能适用善意取得,且刘某很有可能明知张某有妻子,对于张某送给她房子这一行为刘某也可以推断出作为妻子的金某是不会同意的,所以张某的这一处分行为肯定不是夫妻双方同意的处分行为,因此也不能认为刘某是善意第三人。综上所述,上述案例在这种情形下,张某的赠与行为无效,金某有权追回房屋,刘某应该将房屋退还给金某和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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