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2004年登记结婚。2010年5月女方父亲去世时,在市内留有住房一套,至今都未继承分割,一直由女方母亲居住着。2015年2月16日男方起诉离婚,24日女方即以公证的方式放弃继承该房产,3月两人调解离婚。离婚后,男方以放弃继承的房产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由女方继承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等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放弃行为无效,并对争议房产及其他尚未分割财产进行分割。而女方认为放弃继承父亲财产,无须征得原告同意,且继承遗产与否,并不影响其应尽的义务,其放弃继承的行为应是合法有效。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权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继承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它与一般财产权不同的是:继承权与继承人的人身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放弃继承权只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配偶无关,配偶无权干涉。另外,配偶也没有继承对方父母遗产的权利,因为配偶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因此在法律上配偶也不享有对此财产的请求权。没有财产请求权,自然也就谈不上一方放弃继承权是对另一方权益的侵害。夫妻一方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财产权利,无须征得配偶及他人许可。虽然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只有当一方接受了继承,继承下来的财产成为其个人财产时,配偶才可以依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共有的原则获得对已经继承的财产的相应权利。至于对遗产的接受与放弃是继承人享有的处分权,继承权与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明显的人身性质。放弃继承权是一方对自己权利的处分,配偶没有继承对方父母遗产的权利,因此在尚未继承所得遗产的情况下,一方放弃继承权不构成对配偶权利的侵害。
上述案例中女方放弃遗产继承权,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共同财产,虽放弃行为的后果会影响到男方离婚时可能少分得财产,但不能以此为由抗辩女方的放弃权利,女方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权利,无须征得他人许可。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的放弃行为,虽然会影响到原告可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但这只涉及被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却不涉及被告对原告法定义务的履行,应属合法有效,且在双方离婚时被告并未实际取得可继承房产的份额,故原告要求分割上述房屋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男方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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