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与夏某于18年前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如今儿子已经15岁。姜某在婚前因一次意外车祸而导致右腿残疾走路现跛,故一直没有顺利结婚。直到后来,经人介绍姜某才与农村姑娘范某认识,由双方父母的包办促成二人婚姻。婚后,姜某与范某感情一直不好,在18年的婚姻历程中,二人绝大部分时间是在争吵、打架、分居中度过的。如今二人矛盾进一步升级,残存的婚姻实在不能坚持下去,范某提出与姜某离婚,姜某也痛快地答应了,但他不能满足范某提出的离婚条件而一直拖延。范某提出:自己没有工作,身体还有病,户口还在农村,离婚要将现在居住的姜某父母的住房过户给自己。而这一切姜某均不能做到。
一般而言,离婚时财产分割都需要依照相应的原则,以均等分配为主的,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也需要对较为困难的一方予以照顾。《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种经济上的帮助不以一方付出更多义务为条件,不以一方存在过错为必要,而是以一方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为前提。经济帮助不同于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它不是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延续和延伸,而是离婚的一项法律效力,属于婚姻法对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予以经济保障的救助措施。
在上述案例中,范某没有固定工作,如果姜某不给其一定的补助,确实难以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所以姜某是有义务对范某进行帮助的。但姜某的这种帮助也是适当的,从姜某自身经济实力和具体情况出发来考虑的,不能因为要求姜某对范某进行帮助而影响姜某正常的生活。范某所提出的要将房屋过户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不能支持。除非双方(包括姜某父母)协商同意。当然,从实际情况出发,姜某自身的经济实力也不算很强,所以如果两人决定要离婚的,又因为财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蒋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很可能要求姜某对范某提供一定的帮助,但范某对房屋产权的要求一般是不可能被满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