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张某在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赵某只身一人前往外地打工一直未归。期间,赵某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法定扶养义务。由于张某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十分艰苦。同时,张某的父亲患病,需要巨额医疗费用,张某无钱支付,赵某也不管不问。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之间共同的存款用于支付父亲的医疗费。
虽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有上述司法解释可以推定,在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关系不终止,分割共同财产不可行。婚姻关系是共同共有关系的基础,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特殊情况的,不经离婚诉讼,夫妻一方或双方不可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除外情况是,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在有上述这两种情况时,即便不经过离婚,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像上述案例中所描述的这种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管理(占有)夫妻共同财产,排除另一方对财产支配权的情况并不罕见,在这种情况下,当一方急需用钱时,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相当必要的。张某希望分割共同财产的用途是支付其父亲的医药费,这种情况完全符合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所以张某和赵某夫妻之间的存款应该进行分割,赵某多年来对妻子不闻不问,没有尽到夫妻之间的义务,考虑到这种情形,可以对张某给予照顾,多分部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