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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男方可以主张女方返还彩礼吗?

来源:www.58hunyin.com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6-09-09

林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前,林某向女方张某交付10万元人民币作为彩礼,婚后数日,女方就离家外出生活,而且由于女方主观原因,双方一直未过夫妻生活。现在,男方林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并要求女方返还受领的彩礼。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是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案件作出的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第十九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根据以上法律的相关规定,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在本案中,双方在婚后一直未过夫妻生活,且女方在结婚后数日就离家外出生活,构成“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因此,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予以支持,女方应向男方返还彩礼10万元

根据“解释二”的规定精神,我们可以做这种的理解,虽然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对于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情形,只要婚姻本身是自愿的,即使彩礼的给付是被迫的,法律一般不宜过多干预,尤其是在正式办理登记结婚并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形,除非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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