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有3个子女,最小的是儿子,老赵的四个女儿嫁人后跟儿子住在一起,去年老赵煤烟中毒,到医院救治,后来身体康复了,但意识已经模糊,生活也不能自理了,因为和儿子住在一起,所以其他几个女儿天天去老赵家里照顾父亲,但儿子根本就不管了,有时女儿们有事去不了,老赵连饭都吃不上,儿子不但不管老父亲的生活起居,甚至还殴打老赵,导致老赵经常是遍体鳞伤,姐姐们找他理论,他却说闺女是泼出去的水,无权干涉。老赵在意识偶尔清醒的时候很难过,想立遗嘱剥夺儿子的继承权。
决定遗产由谁来继承是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只有在没有遗嘱或遗赠的情况下才会按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故父母有权按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将自己的财产分给子女也可以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谈不上剥夺继承权,因为遗嘱继承和遗赠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
上述案例中,就算老赵的儿子没有不尽赡养义务、虐待老人的行为,老赵也有订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不分给儿子的权利。根据本案的描述,老赵儿子的行为非常恶劣,作为子女不仅不照顾父母,反而还虐待父母,在这种情况下,老赵完全可以订立遗嘱拒绝儿子继承自己的遗产。考虑到老赵的意识模糊,为了确保遗嘱的效力,老赵应该选择在自己意识清醒的时候订立遗嘱,或者请人代书,遗嘱的代书人不能是被继承人或与被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即便老赵没有留下遗嘱,如果到时候女儿们能提供儿子虐待老赵的证据的,儿子也将不能分到或者只能分到少部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