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与张某通过自由恋爱结婚生子,有一个女儿,正在上小学。2012年,张某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宋某得知后,非常生气,决定跟张某分家另过。张某心存愧疚,于是同意了,两人约定将现有财产分成三份,两人和女儿各占一份,女儿的日常生活由宋某负责,日常开销由张某支出。2014年,宋某发现张某在外包养了一名女子,她想离婚,但是又不想影响女儿的正常生活,让她经历家庭的破碎,她听说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便向张某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在有过错方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况下,无过错方确实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这种损害赔偿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当事人不提出离婚只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对此类案件根本不会受理。如果同时提出离婚和损害赔偿请求,但法院最终没有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请求方也不会实现得到损害赔偿的愿望。
婚姻当事人要想得到损害赔偿,一般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婚姻一方当事人存在法定过错;二是无过错方向对方提出离婚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三是当事人婚姻关系最终解除。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婚姻无过错方才可能取得损害赔偿。所以说,如果想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至于离婚是哪一方提出的,对获得损害赔偿与否无关。
一般而言,离婚损害赔偿具有三个功能:一是赔偿功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使因过错而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二是精神抚慰。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特殊赔偿金,除具有物质赔偿功能以外,还兼具精神抚慰功能,通过让过错方赔偿而使受害方获得心理上的平衡。三是违法制裁行为。离婚损害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制裁,通过制裁而达到一种社会效应。如果婚姻当事人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而过错方单单支付了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这不会使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发生任何变化,这样不仅达不到上述功能,反而有可能进一步激化家庭矛盾,破坏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所以如果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是不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的。
上述案例中,宋某是否能够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关键在于她是否向张某提出离婚,如果她碍于女儿不愿意离婚的话,她是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鉴于夫妻二人目前实行的是约定财产制,如果宋某和张某协商一致,张某愿意给予宋某一定赔偿的,宋某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赔偿。但是如果她不愿意离婚又想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的,她的请求无法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