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下列四种情形下才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1)重婚,即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还未与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时,再与他人结婚,从而构成重婚,这里既包括与他人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登记结婚却与他人以夫妻相待,同居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事实婚姻。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还构成犯罪,当事人提出刑事自诉的,可对重婚者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在一起但是却共同生活。一般而言,姘居并不构成犯罪,但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姘居或长期通奸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外,但近年来,包二奶等现象增多,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所以将此列行为也列入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范畴。
(3)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伤害行为,包括对财产进行打砸的财产暴力、针对身体的肉体暴力、性暴力以及精神暴力等。这些暴力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混合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给予居住条件上的歧视性待遇、限制人身自由。遗弃,是指家庭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
婚姻法在总则中对上述四种行为是明确禁止的,所以对这几类严重过错规定了损害赔偿。除了上述四种情形外,普通的过错行为一般不予支持损害赔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