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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没有房子居住的一方可以要求借住在另一方的房屋吗?

来源:原创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6-08-23

李某和刘某原系夫妻。因感情不和,刘某向李某提出离婚,李某也同意,但是在房屋借住问题上产生了纠纷。李某和刘某有一套房子,虽然这套房子在婚后一直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但这个房子是刘某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后,李某和女儿(8岁)无房居住,便向刘某要求继续住在这套房子里。刘某同意李某和女儿暂时住在自己的房子里,但是刘某要求李某给予自己经济补偿,李某以没有工作为由拒绝,两人便发生了纠纷。

根据上述问题中也提到的,夫妻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该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方法由夫妻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男女双方自愿通过结婚登记缔结婚姻关系成为合法夫妻时,法律推定双方之间建立了一种相互信赖相互扶助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对维持婚姻共同体做出了努力,这其中包括了个人的一些牺牲和妥协。夫妻关系结束时,如果一方确实生活很困难而另一方有能力救助的,法律则要求另一方尽到一定的扶助义务,这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而并非仅仅道德上的帮助。所以,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精神,没有房屋居住的一方要求借住另一方的房屋是可以允许的。

上述案例中,李某没有工作,如果又要抚养女儿,确实没有能力承担租房的费用,生活困难,向刘某提出借住房屋是合理合法的,但这个借住并不是永久的,一般来说以两年为限,否则对于双方开展新生活是不利的。法院在做出此类判决时,往往会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生活困难的界定:一般认为如果一方离婚后所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其合理的生活需要,或者不能通过从事适当的工作维持其生活需要等,都可以认定为是生活困难的体现。(2)给予帮助的方式: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会考虑双方的收入和财产,双方的就业能力、子女抚养,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来合理确定扶助的数额和方式,一般来说,扶助要能保障被扶助方的基本生活,但是也不能给扶助方带来过大的负担。(3)此外,还需要说明的是,扶助义务是不考虑在婚姻关系中是否存在过错的,也就是说,如果对婚姻关系的解除有过错的一方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无过错的一方也有对其进行扶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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